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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通知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费(保教费)收费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的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幼儿园按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收。入园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按学年或学期计收(实行学分制的大中专院校按学分计收), 要通过在线教学、疫情结束后补课等多种方式确保顺利完成学期或全年教学计划。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收取住宿费。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据实计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
三、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0)30 号)要求,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四、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
五、各地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 负责收费咨询服务,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还应追究相关学校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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